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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务民初字第9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原告冉桂容、冉茂兵、冉茂忠诉被告冉茂祥、冉光洋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桂容,冉茂兵,冉茂忠,冉茂祥,冉光洋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务民初字第974号原告冉桂容,女,1964年6月24日出生,仡佬族。原告冉茂兵,男,1954年3月16日出生,土家族。委托代理人胡进功,务川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原告冉茂忠,男,1969年3月23日出生,土家族。被告冉茂祥,男,1950年2月20日出生,土家族。委托代理人田立,务川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被告冉光洋,男,1973年1月30日出生,土家族。原告冉桂容、冉茂兵、冉茂忠诉被告冉茂祥、冉光洋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冉桂容、冉茂兵、冉茂忠于2015年10月15日以“经大坪司法所调解,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冉桂容、冉茂兵、冉茂忠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桂容、冉茂兵、冉茂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冉桂容、冉茂兵、冉茂忠承担。审判员  田桂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羽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