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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知)初字第421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与北京美华妇���门诊部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知)初字第42128号被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11号1号楼A-4-1号。法定代表人冯飞燕,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贾茹,北京市中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美华妇儿门诊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8号楼1层1-1。法定代表人赵芳丽。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美华妇儿门诊部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林子英代理审判员  朱 阁代理审判员  崔树磊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晓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