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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民初字第15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1597号原告陈某某,男,1988年9月8日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张某某,女,成年,汉族,住汝州市。被告王某某,女,1964年1月2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张某某之母。委托代理人李向阳,汝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河南神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武星广,汝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河南神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王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耿建立审 判 员  金根周人民陪审员  冯亚利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佩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