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遂民初字第7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缪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遂民初字第714号原告缪某。被告陈某。原告缪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立案受理后,原告缪某逾期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占 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淑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