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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遂民初字第7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缪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遂民初字第714号原告缪某。被告陈某。原告缪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立案受理后,原告缪某逾期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占 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淑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