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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13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古玉珍与铜陵市金雄道路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铜陵飞特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玉珍,铜陵市金雄道路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铜陵飞特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钱虎,张家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官���二初字第01375号原告:古玉珍,女,196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本市。被告:铜陵市金雄道路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市。法定代表人:王志英。被告:铜陵飞特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县。法定代表人:张家涛。被告:钱虎,男,196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本市。被告:张家涛。本院在审理原告古玉珍与被告铜陵市金雄道路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铜陵飞特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钱虎、张家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古玉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古玉珍负担。审判员  方贝贝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包利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