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一中法行初字第001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张建锋与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锋,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行初字第00156号原告张建锋。委托代理人冀晓睿,重庆华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义学路32号。法定代表人赖蛟,区长。委托代理人白晓民,重庆憬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钰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原告张建锋诉被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建锋于2015年10月1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建锋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行政诉讼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建锋负担。审 判 长 彭 英代理审判员 杜咏霞人民陪审员 李 维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汪 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