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市法行初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曾学文、曾学超行政其他诉讼不予受理一案行政一审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遵市法行初字第463号起诉人曾学文,男,汉族,1969年12月16日出生,住贵州省余庆县白泥镇。起诉人曾学超,男,汉族,1972年4月9日出生,住贵州省余庆县白泥镇。起诉人诉称,原白泥区公所“关于曾有木改变房基未申请批准新修房屋侵犯邻居杨秀成家门前道路的处理意见”之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使用法律错误,属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曾学文、曾学超对白泥区公所1983年作出的“关于曾有木改变房基未申请批准新修房屋侵犯邻居杨秀成家门前道路的处理意见”不服,诉请本院予以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之规定,起诉人之起诉超过了起诉期限,依法不应立案,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曾学文、曾学超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易大刚审 判 员 张 林代理审判员 赵 凯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田 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