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电法行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蔡亚平与茂名市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亚平,茂名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茂电法行初字第45号原告蔡亚平。被告茂名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李红军,市长。原告蔡亚平诉被告茂名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蔡亚平变更被告为茂名市人民政府。经审查,该案是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第一审案件,不属本院管辖,依法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坤人民陪审员 何亚娣人民陪审员 叶廷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谢思燕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二)海关处理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