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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16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上海新影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西南大学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西南大学,上海新影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16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南大学。法定代表人张卫国,校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新影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小荣,经理。上诉人西南大学因技术服务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5)渝北法民管异初字第004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本案属于普通民事纠纷,而非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不属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指定管辖的案件,不需要由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庭进行审理,且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已先行受理该纠纷,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上诉人上海新影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起诉依据是其与上诉人西南大学签订的《西南大学档案综合管理系统定制开发服务采购合同》,从该合同内容看,符合技术服务合同法律关系特征,故本案系因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属于知识产权纠纷之类别。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批复》的规定,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审理发生在渝北区、江北区、北碚区内的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下的一般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上诉人西南大学住所地在重庆市辖区,本案属于发生在重庆市的案件,且讼争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下,因此,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西南大学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劲松代理审判员  周盛春代理审判员  刘 虹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