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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商初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齐齐哈尔三农农药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三农公司)与赵全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齐哈尔三农农药有限责任公司,赵全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商初字第346号原告齐齐哈尔三农农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建北路14号。法定代表人司桂林,该公司经理。被告赵全国,住黑龙江省泰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齐齐哈尔三农农药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三农公司)与被告赵全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供被告赵全国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无法向被告赵全国送达起诉状等诉讼文书,故本案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赵全国的其他住所信息和通讯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齐齐哈尔三农农药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45.00元,退回原告齐齐哈尔三农农药有限责任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 超人民陪审员  于红卫人民陪审员  何文斌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谢鹏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