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叠执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叠彩支行与刘荣息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叠彩支行,刘荣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叠执字第16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叠彩支行,住所地:桂林市叠彩区环城北一路15号。被执行人刘荣息。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叠彩支行申请执行陈细生、刘荣息、苏铁钧关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写明应当终结执行的事实根据和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如果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字号、名称等内容,如法律文书主文有特定项目的,应写明第×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 华审判员 胡 玮审判员 王 芸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文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