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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屯民一初字第0171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曹长济、曹爱华等与唐伟军、怀远县国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长济,曹爱华,曹理,曹爱军,唐伟军,怀远县国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远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屯民一初字第01711-1号原告:曹长济,男,汉族,1945年9月15日出生,职业不详,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原告:曹爱华,女,汉族,1975年1月2日出生,职业不详,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原告:曹理,男,汉族,1977年10月12日出生,职业不详,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原告:曹爱军,女,汉族,1971年2月28日出生,职业不详,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以上四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谷开利,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伟军,男,汉族,1978年8月15日出生,职业不详,现羁押于黄山市看守所。被告:怀远县国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法定代表人:李堂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葛林竣,该公司职工。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远县支公司,住所地怀远县新城区。负责人:关群,身份不详。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作出(2015)屯民一初字第0171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告怀远县国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申请解除查封或扣押皖C×××××号车辆,该公司职工葛林竣已提供人民币20万元自愿为被告怀远县国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进行担保(该款已汇入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账号1857********)。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怀远县国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皖C×××××号车辆的查封或扣押。审判员  汪卫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方 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