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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乾民初字第16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原告倪海江与被告刘丙臣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原告倪海江与被告刘丙臣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5)吉乾民初字第1626号原告:倪海江,男,196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被告:刘丙臣,男,194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海江与被告刘丙臣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海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50元,退还原告人民币50元。审判员 查 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海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