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商初字第14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六安市汇华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汇华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商初字第1402号原告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章丘市。法定代表人唐一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揭金平,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六安市汇华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法定代表人李彬。原告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六安市汇华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元,由原告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肖 寒人民陪审员 李广法人民陪审员 董 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焦 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