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鹿执字第57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谭琳、郭爱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琳,郭爱爱,郭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鹿执字第5701号申请执行人谭琳,女,1987年10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鹿寨县。申请执行人郭爱爱,女,2007年3月5日生,汉族,学生,住鹿寨县。被执行人郭礼,男,1981年3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鹿寨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鹿民一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座落于鹿寨县鹿寨镇迎宾路2号金鹿新城春园9栋1单元302室房屋【房产证号为:桂房权证鹿政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鹿国用[2008]第070147号】过户至申请执行人谭琳、郭爱爱的名下,归属申请执行人谭琳、郭爱爱使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韦 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江荣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