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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许县枪民初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许县枪民初字第413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被告徐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徐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李恒干审 判 员  单俊陵人民陪审员  王法秀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春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