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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009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平市支行与被告贠争辉、张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0098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平市支行,住所地兴平市南关西路。组织机构代码:70995477-6。法定代表人肖养平,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小泉,男,1969年1月28日生,汉族,该行职工,现住该行家属院内。委托代理人黄儒安,男,1958年9月30日生,汉族,该行职工,现住该行家属院内。被告贠争辉,男,1976年3月2日生,汉族,住兴平市庄头镇于北村3组168号。身份证号码:610481197603023814。被告贠化鸽,女,1964年7月15日生,汉族,兴平市庄头镇仪空村北庄农民,住本村721号。身份证号码:610481196407153828。被告张睿,男,1993年2月12日生,汉族,住兴平市店张街道办事处莪子村5组178号。身份证号码:610481199302125410。被告贠争辉,男,1976年3月2日生,汉族,住兴平市庄头镇于北村3组168号。身份证号码:610481197603023814。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平市支行与被告贠争辉、张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平市支行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平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4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平市支行承担。审 判 长  赵刚奎代理审判员  杨小刚人民陪审员  徐 斌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