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刑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袁艳丽赌博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临刑初字第213号公诉机关临湘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某某,女,1975年2月22日出生于湖南省临湘市,汉族,初中文化,保险公司职员,住临湘市。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6月13日被临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1O日被临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柳某某,男,1972年11月7日出生于湖南省临湘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临湘市。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6月13日被临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临湘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刑诉(2015)2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某、柳某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湘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朱莹、被告人袁某某、柳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临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至2015年6月11日,被告人袁某某、柳某某(二人系夫妻关系)在位于临湘市某某花桥路的王某某(系被告人袁某某之母)家中从事地下六合彩赌博活动,使用电话或者手机信息接受李某某、袁某甲、袁某乙等人的投注,通过向上线“下姐”等人报单拿到1%一13%不等的回扣,非法获利累计达人民币1万元。2015年6月11日晚,被告人袁某某、柳某某再次在王某某家中从事地下六合彩写单赌博活动,写单总金额为人民币50273元。2015年6月12日零时30分,二被告人在临湘市某某花桥路被民警查获。案发后,被告人袁某某、柳某某向临湘市公安局退赃人民币4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袁某某、柳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涉案手机3部(附临湘市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书证户籍资料、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原始码单、缴款书,证人李某某、袁某甲、袁某乙的证言,被告人袁某某、柳某某的供述,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短信记录(照片)、光盘2张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柳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香港“六合彩”特别中奖号码接受他人投注赌,进行赌输赢活动,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成立。在赌博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袁某某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柳某某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两被告人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袁某某、柳某某的犯罪情节与悔罪表现,可以对其宣告缓刑,责令被告人袁某某、柳某某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组织的管理教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袁某某犯赌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柳某某犯赌搏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王景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贺伦明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摘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