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高法民二申字第10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许凌峰与赖伟明、龙文生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许凌峰,赖伟明,龙文生,广东中银鹏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民二申字第1048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许凌峰,男,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熊乙麟,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赖伟明,男,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龙文生,男,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广东中银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深圳,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周融,总经理。再审申请人许凌峰因与被申请人赖伟明、龙文生、广东中银鹏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深中法民终字第25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许凌峰申请再审称:涉案借款没有约定利息,实际借款金额为475万元,二审判决认定借款为500万元,并认定每月五分利息严重错误。将约定了还款先后顺序的两笔借款一并处理,亦违反法律规定。债务人于一审判决后二审判决前的2013年8月9日与10月9日分别还款20万元、5万元,该还款事实在二审诉讼过程中借贷双方均未提出,许凌峰毫不知情;许凌峰前述新的证据足以推翻二审判决。债务人于二审后已经足额还清该案许凌峰担保的所有借款,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均存在错误,严重侵犯许凌峰合法权益,特申请再审。本院认为:龙文生作为涉案借款的实际借款人,认可涉案借款金额为500万元,且有相应转款凭证及收据佐证,故二审判决认定涉案借款金额为500万元,并无不当。涉案借款合同留有空白利率条款;赖伟明与龙文生在借款前并不相识,大额借款而不支付利息,与常理不符;龙文生每月还款额与赖伟明主张的月息5分标准相对应;龙文生向赖伟明出具的保证书及与赖伟明签订的还款协议中,确认尚欠赖伟明涉案借款。据此,二审判决认定虽然双方约定的利息及违约金标准已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的上限,但由于已实际履行,且实际履行金额未超过约定标准,故不再予调整,亦无不当。事实上,许凌峰在一审法院判决后,亦未针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许凌峰以诉讼中当事人均未提出的一审判决后二审判决前债务人尚有其他还款未予认定为由,主张二审判决错误,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债务人偿还债务的其他情况及债务抵偿顺序等问题,许凌峰亦可在案件执行程序中依法提出。再审申请人许凌峰所提理由及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再审申请人许凌峰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许凌峰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震东代理审判员 郑捷夫代理审判员 杨 靖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彭欣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