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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仙民初字第55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赖志贵、林金剪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赖志贵,林金剪,吴建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仙民初字第5518号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仙游县鲤城园滨路***号。法定代表人孙志明,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志功,男,1962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原告之石苍分社信贷员,特别代理。被告赖志贵,男,197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被告林金剪,男,197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被告吴建军,男,197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赖志贵、林金剪、吴建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本院通知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按规定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本院认为,原告未按本院通知的期限预交诉讼费用,视为自动放弃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黄培添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方瑞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