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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少民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李某与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少民初字第150号原告:李某。被告:汪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陶双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欧家振附法律条文如下:第一百四十五天: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