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少民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李某与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少民初字第150号原告:李某。被告:汪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陶双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欧家振附法律条文如下:第一百四十五天: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