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刑执字第44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薛娇非法拘禁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薛娇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刑执字第4408号罪犯薛娇,女,199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辽宁省盖州市,小学文化,现在辽宁省女子监狱服刑。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7日作出(2013)沙刑初字第1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薛娇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1日作出(2013)大刑二终字第37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辽宁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辽宁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薛娇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建议。经审理查明,考核期截至2015年6月25日,罪犯薛娇获得记功奖励三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薛娇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薛娇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自2013年7月19日起至2015年11月18日止。本裁定宣告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海秋审判员 秦艳芳审判员 仉志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