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霞民初字第205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信辉与林雄辉、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信辉,林雄辉,林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霞民初字第2052-1号原告王信辉,男,1975年2月26日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被告林雄辉,男,1976年3月14日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被告林伟,女,1975年7月3日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信辉诉被告林雄辉、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信辉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林雄辉、林伟所有的坐落于霞浦县松港街道和盛家园****号房屋,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信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未经本院准许,被告林雄辉、林伟不得对其所有的坐落于霞浦县松港街道和盛家园****号房屋中价值90000元的相应部分,进行转让、抵押、出租等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巧素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丹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