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王兴山与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438号申请人:王兴山,男,1971年5月5日生,汉族,工人,现住本市新兴区新立街道十五委2组。被执行人: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英志,董事长。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七劳人仲字(2015)第453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09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09月1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09月22日前履行七劳人仲字(2015)第453号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18,900.00元给付义务。申请人王兴山与被执行人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答应于2015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申请人王兴山案件款18,900.00元,案件执行费184.00元。经合议庭评议,此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应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五十七条第六款、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2015)新执字第438号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二、如未按协议履行,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 吴 盛执行员 :姜海涛执行员 :付长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亚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