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聊商终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刘庆民、周焕霞等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刘庆民,周焕霞,高传世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商终字第3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聊城市聊堂路西首名人苑*号楼。法定代表人:牛建军,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猛,男,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庆民,女,汉族,居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焕霞,女,汉族,居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传世,男,汉族,居民。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因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4)聊东商初字第25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以已与三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与实体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闫红审判员  刘颖审判员  董慧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田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