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执字第0074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曹建星申请执行王安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00741-3号申请执行人曹建星,男,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被执行人王安霞,女,汉族,现住山东省寿光市。曹建星申请执行王安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15)河民初字第6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14日向被执行人王安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安霞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安霞在银行内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葛 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牟传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