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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漯民终字第11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广才与被上诉人李贵周、刘明山、王秀枝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漯民终字第11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广才,男,汉族,1967年4月6日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贵周,男,汉族,1954年7月4日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委托代理人:张世显,漯河市郾城区沙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明山,男,汉族,1963年11月21日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秀枝,女,汉族,1964年11月14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刘明山之妻。以上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闫军胜,漯河市郾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上诉人李广才因与被上诉人李贵周、刘明山、王秀枝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郾城区人民法院(2014)郾民初字第003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被上诉李贵周的委托代理人张世显、被上诉人王秀枝、被上诉人刘明山、王秀枝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闫军胜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李广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广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以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广才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4320元由上诉人李广才负担。审判长 刘 超审判员 马甲恒审判员 缑兵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