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民一终字第6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侯大庆与张义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侯大庆,张义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一终字第6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侯大庆。委托代理人孙大鹏,山东北斗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斌,山东健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义山。上诉人侯大庆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乳山市人民法院(2014)乳滨民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在二审中向上诉人发出解除涉案购房协议及附件的通知,载明被上诉人已告知上诉人解除双方签订的涉案购房协议及附件,被上诉人在二审中亦明确表示同意解除上述合同。综上,因二审出现新的事实,导致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乳山市人民法院(2014)乳滨民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乳山市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于大海代理审判员 蒋 涛代理审判员 侯善斌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孟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