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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执行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许秀明与颜顺兴、翁月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许秀明,颜顺兴,翁月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行字第359号申请执行人许秀明。被执行人颜顺兴。被执行人翁月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秀明与被执行人颜顺兴、翁月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又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龙海市人民法院(2013)龙民初字第508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李军审 判 员  林赫频代理审判员  周小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春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