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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西刑初字第003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马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肥西刑初字第00346号公诉机关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甲,男,1968年4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肥西县,汉族,个体户,住肥西县。被告人马某甲因本案于2015年8月20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3日被肥西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0月9日以肥西检刑诉(2015)278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德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肥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8日晚,被告人马某甲与马某乙一起吃饭,席间喝了酒。饭后,被告人马某甲驾驶皖A×××××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肥西县上派镇人民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四十埠社区门口时,撞上由王某驾驶停放在路边的鄂5220**号重型专项作业车的后部,导致车辆受损,马某甲受伤。经鉴定,被告人马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6.3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予以供认,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8日晚,被告人马某甲与马某乙一起吃饭,席间喝了酒。饭后,被告人马某甲驾驶皖A×××××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肥西县上派镇人民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四十埠社区门口时,撞上由王某驾驶停放在路边的鄂5220**号重型专项作业车的后部,导致车辆受损,马某甲受伤。经鉴定,被告人马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6.3mg/100ml。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马某甲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另查明,被告人马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由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人马某乙、李某的证言;身份证明材料、查获经过;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血样提取登记表、肥西县公安局制作的勘验、检查笔录、肥西县公安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已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王传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邵婉青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