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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株中法执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张扬与郭铁军、株洲千姿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扬,郭铁军,株洲千姿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株中法执字第137号申请执行人张扬。被执行人郭铁军。被执行人株洲千姿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响石广场东侧。法定代表人郭铁军,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张扬与被执行人郭铁军、株洲千姿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2日作出(2012)株中法民一初第13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生效并立案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郭铁军、株洲千姿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株中法民一初字第1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 莉审判员 罗 旿审判员 高辉雄二〇一五年十月一十五日书记员 宋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