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67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天津市天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苗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天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苗林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6762号原告天津市天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河西区平山道16号增6号。法定代表人李耀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素兰,该公司法务。委托代理人孟繁力,欣苑供热站经理。被告苗林,男,住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251号欣苑公寓9-1-10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天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苗林代供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天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房信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莉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