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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执行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甘惠红与余勇先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行字第336号申请执行人甘惠红,男,198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被执行人余勇先,男,1978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申请执行人甘惠红与被执行人余勇先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龙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龙民初字第46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龙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龙民初字第460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有履行能力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建东审 判 员  连杭育代理审判员  林俊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潘奕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