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执字第5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熊启蕊与韦兆美、梁雪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启蕊,韦兆美,梁雪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执字第567号申请执行人熊启蕊。被执行人韦兆美。被执行人梁雪珍。熊启蕊与韦兆美、梁雪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柳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5日作出的(2015)江民初字第9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韦兆美、梁雪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熊启蕊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坐落在柳江县拉堡镇柳南路翠亨南一街17号有房产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房产权证:江房权证柳江县字第××号)。得款1199300元,本案申请执行人熊启蕊分得68148.5元。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韦兆美、梁雪珍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熊启蕊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韦兆美、梁雪珍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熊启蕊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江民初字第99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贵军审判员 韦慰宰审判员 宋成洲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覃晓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