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龙法执字第8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李银金与许房灯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执行诉讼法律文书用裁定书
法院
龙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龙法执字第843号申请执行人:李银金,女。委托代理人:许沛根,男。被执行人:许房灯,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惠中法民一终字第30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许房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内将座落在水口村民小组围背底(土名)的代耕土地交还给申请执行人李银金,并清理土地上的农作物,支付受理费100元、申请执行费50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10月1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确认土地已移交,本案执行完毕。同时,被执行人向本院交纳受理费100元,申请执行费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惠龙法执字第842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旭华审判员 林永明审判员 龙海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成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