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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行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李德勇与连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勇,连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连行初字第25号原告李德勇,男,194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告连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连江县凤城镇文明东路2号。法定代表人刘永土,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小坚,连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政策法规科科长。委托代理人张剑闻,连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政策法规科科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德勇诉被告连江县工商局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为由,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德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德勇负担。审 判 长  郑向明人民陪审员  颜 剑人民陪审员  熊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蕴华附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