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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邵东民初字第22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原告邵东县三龙煤矿与被告赵卫民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东县三龙煤矿,赵卫民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邵东民初字第2216号原告邵东县三龙煤矿,地址在邵东县流泽镇星火村。负责人曾海军,系该煤矿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刘让瞩,系湖南宏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卫民,男,197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梅坤,系湖南富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邵东县三龙煤矿与被告赵卫民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紫亮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东县三龙煤矿及其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让瞩、被告赵卫民及其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杨梅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邵东县三龙煤矿诉称,被告赵卫民虽然在原告处工作过,但被告此前曾在其他煤矿从事井下挖掘工作,因此被告造成矽肺病不全是在原告处工作造成的。同时,原、被告于2012年9月1日签订了《邵东县三龙煤矿矽肺病处理协议书》,原告已按照协议约定对被告进行了赔偿,原告不应对被告的三级工伤伤残待遇承担责任,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原告对被告的三级工伤伤残待遇不承担责任。为支持其主张,原告邵东县三龙煤矿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原告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拟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身份及法定代表人身份;2、被告户籍信息,拟证明被告诉讼主体身份;3、仲裁裁决书,拟证明本案在法院的受理范围内,且原告向被告支付了30000元。被告赵卫民辩称,双方签订的协议已由湖南省高院撤销,请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为支持其主张,被告赵卫民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被告赵卫民身份证,拟证明被告主体资格;2、企业注册登记资料,拟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3、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特快专递回执,拟证明被告被认定构成工伤,且属于职业病,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已经送达给原告;4、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拟证明原、被告于2012年9月1日签定的赔偿协议被撤销;5、赵建华、曾有初、赵学义的调查笔录,拟证明被告在原告处工作时工资为3000元/月。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3没有异议。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4、5没有异议,对证据6有异议,认为快递是复印件,签收人与原告的关系不能证明,2012年期间被告在原告处采煤,但不能证实是在原告处患病,原告已经支付了30000元;对证据7有异议,原告已经支付30000元,应当扣除;对证据8有异议,三份笔录雷同,被告的病达不到3级工伤,原告不应承担被告的损失。经审查,对原、被告均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认定。对证据6,其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对证据7,本院予以认定;对证据8,原告有异议,被告没有提供其他证据佐证其工资为3000元/月,故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以上认定的证据,结合原、被告的当庭陈述,本院查明以下案件事实:被告赵卫民于2008年2月开始在原告邵东县三龙煤矿从事采煤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被告也未参加工伤保险。2012年12月3日,被告被邵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煤工尘肺3期。2013年1月4日,被告向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13年3月1日,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邵工伤(2013)00181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被告所受伤害为工伤。2013年7月10日,邵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邵劳鉴130973号《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确定被告为3级伤残。2013年10月24日,被告向邵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邵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了邵东劳人仲案字(2013)第63好仲裁裁决书,裁决原告应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共计380680元,扣减原告已经支付的30000元,还应支付350680元。邵东县三龙煤矿不服,遂向本院起诉。另查,2012年9月1日,原、被告曾签订了《邵东县三龙煤矿矽肺病处理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原告邵东县三龙煤矿一次性补偿被告30000元,原告不再承担被告的其他费用。该协议于2015年4月2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湘高法民再二终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撤销。本院认为:本案系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被告赵卫民在原告处工作患职业病经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其有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3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3个月的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本人工资的80%的伤残津贴。《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八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认定为工伤且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达到1至4级的农民工,享受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等长期待遇,按月支付,直至丧失领取条件为止;经农民工本人提出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应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与所在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中止工伤保险关系。被告赵卫民经邵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3级伤残,其提出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要求原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和一次性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仲裁请求,应当予以支持。《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九条规定,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标准按照工伤发生之日或职业病诊断之日的年龄、伤残等级及本人月平均工资核定,35周岁至50周岁(含50周岁)伤残等级三级的为132个月。《湖南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双方没有签订劳动活动或者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工资标准或者工作不满1月的,月工资标准参照适用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原告与被告未签订劳动合同,被告赵卫民于2012年12月3日被邵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煤工尘肺叁期,被告的工资标准应参照适用工伤保险统筹地区邵阳地区2011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456/月。故原告邵东县三龙煤矿应支付被告赵卫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6488元(2456元/月×23月=56488元)、一次性工伤保险长期待遇324192元(2456/月×132月=324192元)。《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作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间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湖南省职工工伤、职业病鉴定前医疗期试行标准》规定,尘肺壹、贰、叁期无医疗期时间,诊断后即可评残。故被告赵卫民提出要求原告支付其停工留薪期间工资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邵东县三龙煤矿与被告赵卫民之间的劳动关系系被告主动提出解除而终止,故被告提出要求原告支付其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邵东县三龙煤矿与被告赵卫民劳动关系终止。二、原告邵东县三龙煤矿支付被告赵卫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6488元,一次性工伤保险长期待遇324192元,合计人民币380680元,抵减原告原已支付给被告的30000元,款限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被告赵卫民人民币350680元。本案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邵东县三龙煤矿承担。如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被告如未在本判决生效后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原告应在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逾期不申请视为放弃申请执行权。审 判 员  赵紫亮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馨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