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22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原告松原市豪威盛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学峰、松原市兴旺冷冻储备有限公司劳追偿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松原市豪威盛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张学峰,松原市兴旺冷冻储备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2275号原告松原市豪威盛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张学峰,女,1959年3月22日生,汉族,住宁江区。被告松原市兴旺冷冻储备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松原市豪威盛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学峰、松原市兴旺冷冻储备有限公司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松原市豪威盛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胡 焱审 判 员 于占玖人民陪审员 王玲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