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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65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黄仲莲与银川市兴庆区小叶手抓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仲莲,银川市兴庆区小叶手抓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6542号原告黄仲莲,女,195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委托代理人马琼。吴忠市利通区金星法律服务所律师。被告银川市兴庆区小叶手抓,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经营者杨荣,该店经营者。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黄仲莲与被告银川市兴庆区小叶手抓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仲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6元,减半收取248元,由原告黄仲莲负担。审 判 长  樊 篱人民陪审员  张彦坤人民陪审员  马俊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慧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