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中法执字第6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东城支行与李波,宁桂珍仲裁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执字第67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东城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岗贝东城大道御景大厦首层。负责人:傅杰雄。被执行人:李波。被执行人:宁桂珍。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东城支行依据已生效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穗仲莞案字第2217号裁决申请执行李波、宁桂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李波涉案财产位于东莞市松山湖,属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辖区。为了有利于财产变现处理,减低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率,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应指定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穗仲莞案字第2217号裁决由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执行。二、本案卷相关材料移交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骞审判员 尹丽欢审判员 黄建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劲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