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蒲执字第002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倪小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齐斌、贺永强、马秋娥民事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蒲执字第00256号申请执行人倪小虎,男,1973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党睦镇蒋吉村*组。被执行人齐斌,男,198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苏坊镇苏坊村*组。被执行人贺永强,男,195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苏坊镇苏坊村*组。被执行人马秋娥,女,196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苏坊镇大连村*组。倪小虎申请执行齐斌、贺永强、马秋娥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渭中法刑一初字第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1月13日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由本院代为执行,2015年3月11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三被执行人应履行案款7500元(各承担2500元),案件执行费50元。在执行中,以上被执行人已将案款全部履行完毕,案件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等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渭中法刑一初字第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党君宁审 判 员 王军洲代审判员 何汉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曾斌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