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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执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樊淑琴与柴礼康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某,柴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夏执字第27号申请执行人樊某,女,1983年2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柴某,男,197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夏民初字第25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樊某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柴某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柴某于2015年3月23日主动将执行款5600元交至本院,当日由申请执行人樊某全部领走,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夏县人民法院(2013)夏民初字第2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银生代理审判员  房文军代理审判员  刘建祥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 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