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贾某与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452号原告贾某,农民。被告柴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与被告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贾某负担。审 判 长 郭 霞审 判 员 崔怀臣人民陪审员 马燕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秀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