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汾执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杨某与牛某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汾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汾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牛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汾执字第306号申请人杨某。被执行人牛某。申请人杨某与被执行人牛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15)汾民初字第24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归还申请人30000元及迟延履行金,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50元。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10000元,剩余款项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汾民初字第24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武庆杰审判员 王秉瑞审判员 吕贵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世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