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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象执民字第120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俞绪亭与吴伟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绪亭,吴伟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象执民字第1207-1号申请执行人:俞绪亭。被执行人:吴伟乾。申请执行人俞绪亭与被执行人吴伟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象商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吴伟乾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俞绪亭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吴伟乾归还借款400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2000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自2014年1月26日起算,另2000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4年12月23日起算,均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682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吴伟乾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吴伟乾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现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俞绪亭借款400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2000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自2014年1月26日起算,另2000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4年12月23日起算,均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6820元、执行费5900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吴伟乾名下的象山县丹西街道紫竹路5-3号的房产已在(2015)甬象执民字第2358号案件中评估拍卖,在(2014)甬象执民字第3083号案件中已冻结了被执行人吴伟乾在象山元华印染有限公司、象山县公路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被执行人吴伟乾及其配偶吴霞的工资,就本案而言目前被执行人吴伟乾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甬象执民字第120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陈海波审 判 员  黄 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李世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