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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109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彭福全与重庆利居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福全,重庆利居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10904号原告彭福全,男,196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委托代理人蔡唯,重庆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利居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石碾盘东源ARC中央广场1栋29-3,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罗玉龙,职务不详。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彭福全与被告重庆利居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通知交纳案件受理费后七日内未向本院预交,也未申请减、缓、免,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龚陵川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