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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揭西法刑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张丙仁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揭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丙仁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揭西法刑初字第150号公诉机关揭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丙仁,男,成年,汉族,广东省揭西县人,文化程度初中,务工,住揭西县。于2011年4月20日因犯抢劫罪被丰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2013年12月3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3月16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同日被刑事拘留,4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揭西县看守所。揭西县人民检察院以揭西检公诉刑诉(2015)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丙仁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揭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晓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丙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揭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12日18时许,揭西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吸毒人员彭某霞,彭某霞称所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是向被告人张丙仁购买。2015年3月12日23时47分至3月13日0时28分,揭西县公安局河婆派出所民警对河婆街道新四管区水班头44号张丙仁房间内进行搜查,现场扣押疑似甲基苯丙胺的白色晶体共33小包(经称重净重13.89克),电子称1台,黄底小花手袋1个。2015年3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张丙仁到河婆派出所自动投案。经查,被告人张丙仁于2015年2月2日晚上、2015年3月11日晚上在河婆街道河西少清武术馆附近先后两次将冰毒贩卖给彭某霞,每次收取毒资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00元。经鉴定,在被告人张丙仁家中查获的白色晶体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现场及涉案物品照片,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称重笔录,通话清单,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证人彭某霞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张某华的证言,被告人张丙仁的供述、辩解及辨认笔录,广东省揭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书等证据证实。揭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认为,被告人张丙仁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13.89克,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丙仁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公诉机关并建议对被告人张丙仁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至八年六个月的刑罚。被告人张丙仁辩解称2015年2月2日,他没有贩卖毒品给彭某霞;2015年3月11日,他送毒品给彭某霞,但没有向她收取毒资。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日晚及3月11日晚,被告人张丙仁两次在河婆街道河西少清武术馆附近将200元的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彭某霞。2015年3月12日,揭西县公安局河婆派出所民警对位于河婆街道新四管区水班头44号张丙仁的房间依法进行搜查,扣押到疑似甲基苯丙胺的白色晶体共33小包(经称量,净重13.89克;经鉴定,查获的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电子称1台。另查明,2015年3月16日,被告人张丙仁在其亲属的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采信的如下证据证实:1.现场、作案工具及涉案毒品照片。上述照片经被告人张丙仁辨认,确认无误;现场照片经证人彭某霞辨认,确认无误。2.被告人张丙仁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张丙仁于1981年10月24日出生等基本情况。3.揭西县公安局河婆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2015年3月16日14时许,张丙仁在其家属的陪同下主动到揭西县公安局河婆派出所投案。4.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称重笔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在河婆街道新四管区水班头44号张丙仁家扣押到涉案的电子称1台、黄底小花图案手袋一个(内有疑似甲基苯丙胺的白色晶体33包,经称量,净重13.89克)。5.揭西县公安局现场出具的编号:揭公(河婆)现检字(2015)1、07号检测报告书及揭西公(河婆)行罚决字(2015)00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5年3月12日,彭某霞的检测样本经一定量甲基安非他明试剂盒检测,结果呈阳性;于同日,彭某霞因吸食毒品被揭西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3月16日,张丙仁的检测样本经一定量甲基安非他明试剂盒检测,结果呈阳性。6.电话通话记录清单。证实被告人张丙仁的两个手机号码与彭某霞的手机号码分别于2015年2月2日,2015年3月11日进行频繁通话。7.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法院(2011)丰法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书及广东省揭阳监狱出具的(2013)揭监放字第1713号释放证书。证实被告人张丙仁于2011年4月20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的刑罚,于2013年12月31日刑满释放。8.证人彭某霞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彭证实2015年2月2日,她的朋友把她的电话号码给张丙仁,张丙仁便通过手机与她取得联系,后她向张丙仁要求购买200元的甲基苯丙胺,由于张丙仁没空便约定晚上再联系。当晚,张丙仁利用手机号码为与她联系,约定在河婆街道河西少清武术馆附近进行交易。后她到交易地点看到一驾驶女装摩托车的男子,但不确定就是张丙仁就拨打对方的手机,看到对方接听电话才过去进行交易。2015年3月11日18时许,她发信息给张丙仁,后张丙仁便打电话过来,她便要求购买200元的甲基苯丙胺,张丙仁便说要去问一下。当晚21时许,张丙仁便打电话与她约定在河婆街道河西少清武术馆附近进行交易。她到达交易地点时与等候在那里的张丙仁进行了毒品交易。案发后,经证人彭某霞辨认被告人张丙仁的照片,确认被告人张丙仁就是两次贩卖甲基苯丙胺给她的人。9.证人张某华的证言。张系被告人张丙仁的哥哥,证实2015年3月14日,张丙仁打电话说他因贩卖毒品,要求他陪同一起到派出所投案。3月16日上午,他陪同张丙仁到派出所投案。10.被告人张丙仁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张在侦查阶段供述2015年2月份的一天,他的朋友“阿豪”打电话说一个朋友想要“搞”(买的意思)点甲基苯丙胺,问他能否“搞”到甲基苯丙胺,他就答应了,“阿豪”还说他的朋友叫彭某霞,并把彭某霞的电话号码给他。随后他就打电话给彭某霞,确认对方是要购买甲基苯丙胺。当晚20时许,他再次打电话给彭某霞,双方约定在少清武术馆交易200元的甲基苯丙胺。他携带一小包毒品,驾驶一辆电动车到达交易地点后便打电话通知彭某霞,一会,他的手机响了,发现是彭某霞打来的,同时看到对面一个女孩打着电话走过来,双方确认身份后进行毒品交易。3月11日20时许,彭某霞发信息问他,他便打电话与彭某霞联系,彭某霞要求购买200元的甲基苯丙胺,他便答复要问一下再联系。后他从家里拿了一小包甲基苯丙胺到少清武术馆,接着打电话通知彭某霞到少清武术馆交易。一会,彭某霞便到达交易地点,双方进行了毒品交易。案发后,经被告人张丙仁辨认证人彭某霞的照片,确认证人彭某霞就是两次向他购买甲基苯丙胺的人。11.广东省揭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揭公(司)鉴(化)字(2015)03044号理化检验报告书。证实涉案的白色晶体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对被告人张丙仁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张丙仁在侦查阶段稳定供述两次贩卖甲基苯丙胺给彭某霞,该供述与证人彭某霞的证言从时间、交易地点及通话细节均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现被告人张丙仁予以否认,没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故对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丙仁无视国家法律,为牟取非法利益,两次贩卖甲基苯丙胺给他人吸食,其行为侵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丙仁的辩解意见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张丙仁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丙仁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建议量刑幅度适当,依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丙仁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6日起至2023年4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本真代理审判员  欧阳萍人民陪审员  林晓芬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邹 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