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东民初字第016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陈金霞与周从香、贾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民初字第01642号原告陈金霞与被告周从香、贾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金霞撤诉。诉讼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