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民一初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一初字第272号原告:王某,女。委托代理人:汤水根,江西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10月15日以因考虑多方面原因、暂时不离婚为由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自愿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漆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