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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17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贾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贾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1730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汉族,1966年8月15日出生。被告贾某某,女,汉族,1962年1月26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贾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该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孙国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莹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