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17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贾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贾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1730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汉族,1966年8月15日出生。被告贾某某,女,汉族,1962年1月26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贾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该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孙国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莹博